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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143****1161 | 2018-05-29 17:20:19

已有3個回答

  • 146****9582

    1、婚后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取決于購買該房產所使用資金的性質,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雙方是否依據(jù)婚姻法19條之規(guī)定訂立婚前或婚內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內所取得的一切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
    如果雙方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誰取得的歸誰所有,那么一方在婚內所取得的一切財物均屬于一方所有,其使用婚內或婚前所取得的任何財產購買房產,均屬于其個人財產。
    如果雙方并未有財產約定,但是,其購買房產所使用的資金,屬于婚姻法18條規(guī)定的,依法應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資金,那么該房產也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查看全文↓ 2018-05-29 17:22:27
  • 148****9915

    婚后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取決于購買該房產所使用資金的性質,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雙方是否依據(jù)婚姻法19條之規(guī)定訂立婚前或婚內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內所取得的一切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
    如果雙方約定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誰取得的歸誰所有,那么一方在婚內所取得的一切財物均屬于一方所有,其使用婚內或婚前所取得的任何財產購買房產,均屬于其個人財產。
    如果雙方并未有財產約定,但是,其購買房產所使用的資金,屬于婚姻法18條規(guī)定的,依法應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資金,那么該房產也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雙方并未有財產約定,且購買該房產所使用的資金屬于婚姻法17條規(guī)定的,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那么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對方已經(jīng)登記為個人所有,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當?shù)胤康禺a住宅局提出登記異議,并在15日內發(fā)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確認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5日內不發(fā)起訴訟的,登記異議失效。

    查看全文↓ 2018-05-29 17:21:20
  • 137****5036

    先從購房的款項來看。出資的來源是哪里。如果是用兩人共同財產購房,哪怕該房只有登記一個人名字,該房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是父母出資給子女并登記到子女名下,該房產只能屬于個人財產。

    查看全文↓ 2018-05-29 17:20:38

相關問題

  • 婚后一方買房的話,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無論登記是誰的名字,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確定了當?shù)氐墓C處公證,并且明確約定是歸屬于個人的財產,則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予分割的。在結婚后,一方以婚前財產買房,并且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這種行為被視為房屋贈予,所購買的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但現(xiàn)在在這生活當中,有很多都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除非有當事人的另外約定,這種情況下的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共同作用,所以一方如果想要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的話,經(jīng)過評估之后,需要把另外一部分的份額以金錢的形式進行補償給另外一方,如果雙方都不交房子的話,可以進行判斷,然后再進行分割。

  • 在贈與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給其中一方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規(guī)定給誰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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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分以下兩種情況:指導意見:屬于共同財產的:1、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屬于共同財產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希望能幫到您,望樓主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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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于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 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后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于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如果證據(jù)不充分無法認定,那么夫妻一方主張婚后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后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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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1)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jīng)]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jù)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婚后買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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