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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戶口問題

137****8140 | 2014-04-13 17: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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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0367

    昆山市**新戶籍管理辦法

    昆山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 為提高人口素質,優(yōu)化人口結構,合人口規(guī)模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yè)戶口、非農業(yè)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我市登記的戶口,統(tǒng)稱為:"居民戶口"。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心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準入登記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鎮(zhèn)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與經濟利益和福利待遇掛鉤,如涉及經濟、土地、拆遷和計劃生育等問題的,另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的實行條件準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wěn)定職業(yè)或生活來源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遷入本市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事本辦法的準予遷入。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周歲以下的人員不予準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屬于自己的產權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wěn)定職業(yè)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xù)取得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醫(yī)療保險,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工資等其它合法的社會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據錄用單位證明)。

    第四條

    凡遷入人員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五條

    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本科學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辦理人才綠卡)已參加社保、醫(yī)保,具有大?;蛑袑W歷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在昆工作大專滿3年,中專滿5年,并擁有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yè)生就業(yè)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yè)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wěn)定職業(yè)并被評為昆山級以上勞動模范的;
    (七)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干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經市人事部門批準調入的人員和需人事局審批準入的其它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六條 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具有中高級技工或技師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yè)生就業(yè)政策接收安置畢業(yè)的昆山市生源技、職校畢業(yè)生;
    (四)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準入的其它人員。

    第七條 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本市投資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且經營3年以上、累計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二)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產證辦理3年以上,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單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勞動合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意見),參加社保、醫(yī)保3年以上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三)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產證辦理3年以上,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且經商、興辦產業(yè)連續(xù)三年以上,累計交納稅金2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出具證明),允許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四)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子女;
    (五)結婚三年后需投靠的外市無業(yè)城鎮(zhèn)或農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鎮(zhèn)退休父母、城鎮(zhèn)無業(yè)和農村55周歲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須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須在當地或在本市參加養(yǎng)老保險);
    (七)本市居民遷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機關審批準入的其它人員。

    第八條 凡被蘇州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yè)后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非昆山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下政策辦理。

    第十條 凡提出申請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公示。

    第十一條 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遷入昆山市的人員,統(tǒng)一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市公安局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當年大中專以上畢業(yè)生,憑加蓋市人事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4-04-13 17: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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