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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戶口在城市可以用公積金買房嗎?

135****2639 | 2014-04-04 15:28:43

已有9個回答

  • 153****7454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總則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提取和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11:46
  • 155****165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毠け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8)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下崗、失業(yè)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xù)下崗、失業(yè)12個月以上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依照上述1-3項提取的,提取金額保留到十位整數(shù);依照4-10項提取的,需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不足時,對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所提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時,需提供產權證明(配偶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及上述有關證明材料。2
    1、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經單位蓋章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及以下證明材料:
    (1)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購買一手樓的,首次提取時,提供購房合同(或預售契約)、購房發(fā)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購買二手樓的,首次提取時,提供房地產權證、契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征地補償購買增大住房面積的,首次提取時,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購買增大住房面積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時,提供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鎮(zhèn)(鄉(xiāng))以上城建部門同意用地證明(或房地產權證)、鎮(zhèn)(鄉(xiāng))以上規(guī)劃部門同意建房的批文、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鎮(zhèn)(鄉(xiāng))以上城建部門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產權證、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鎮(zhèn)(鄉(xiāng))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地產權證、修繕費用發(fā)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時,提供租賃合同(指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合同或與單位簽訂的公房租賃合同)、房租發(fā)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時,提供《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登記證》。
    (5)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市級以上醫(yī)院證明、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簽證和護照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份。
    (9)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0)失業(yè)(或下崗)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xù)失業(yè)(或下崗)12個月以上的,提供失業(yè)證(或下崗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11)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需提供職工死亡證明、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法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提取,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及職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07:17
  • 148****6161

    在北京可以去 在老家用不了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06:34
  • 154****1978

    只要你有公積金和什么戶口沒關系

    查看全文↓ 2014-04-06 11:06:51
  • 153****5521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1、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2、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購買合法的自住住房;
    4、已付購房款比例超過20%;
    5、能夠提供房產抵押擔保;

    查看全文↓ 2014-04-05 16:20:38
  • 132****2079

    可以提取現(xiàn)金,在北京可以使用

    查看全文↓ 2014-04-05 13:03:49
  • 158****2823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總則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提取和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查看全文↓ 2014-04-05 09:58:47
  • 142****2409

    有公積金戶頭嗎?有,OK!沒有,NO!

    查看全文↓ 2014-04-04 21:09:33
  • 144****0715

    可以買,手續(xù)一樣的

    查看全文↓ 2014-04-04 15: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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