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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157****8200 | 2014-03-16 10:35:23

已有6個回答

  • 158****5954

    不會支持甲的起訴,因為雖然宅基地不能買賣,但地上房屋可以買賣,并只限于同村村民間,如你所說你們是一個村的,所以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起訴

    查看全文↓ 2014-03-19 09:43:50
  • 133****2317

    個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但就那個老宅子而言,你四伯他也是有份的呀,你爸五兄弟都有份,那是你爺爺?shù)呢敭a。既然他有兩間房子,那我個人認為他是可以住在那里的。

    查看全文↓ 2014-03-18 13:34:31
  • 137****9081

    五十年代土地改革后,土地的歸屬性質已經改變,你的合同不可能實現(xiàn)了

    查看全文↓ 2014-03-18 10:11:17
  • 144****0183

    這個,只要他們給你300塊錢房子就是人家的了。

    查看全文↓ 2014-03-17 15:13:13
  • 142****7952

    您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給予農村居民的福利,只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享有。農村居民進城的,其原審批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隨意收回。加之房屋是大兒子所建造,我個人認為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歸大兒子所有。房屋也歸屬大兒子。

    查看全文↓ 2014-03-16 12:05:33
  • 133****5361

    宅基地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guī)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你們所簽定的租賃合同如果產生糾紛是有一定的異議的.建議慎重處理.

    查看全文↓ 2014-03-16 10:44:48

相關問題

  • 僅從你上面的文字敘述中還無法判斷實體部分應該如何處分比較合理,比如說你妹妹的居住狀況、生活狀況以及其他具體情況。你的要求在農村是合乎常理并令人同情的,但不等于合法,至少現(xiàn)在還不能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土地管理法》頒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謂“老宅基”)使用權糾紛,應當參照宅基地的長期使用狀況,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來解決。按照你所說的情況,目前政府已經將這塊宅基地確定給你母親使用(因為宅基證上載明的使用者是你母親的名字),而你母親又健在,這塊宅基地目前的使用權只能由你母親行使。在你母親不同意、有關部門又沒有審批的情況下,你在這塊土地上建房沒有法律依據(jù),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你對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有異議或者說對政府頒發(fā)宅基地使用證的行為有異議,并且有足夠的證據(jù),在程序上你可以選擇下面兩種渠道中的任一辦法來解決:1.在家庭內部和你母親、妹妹心平氣和地擺事實講道理,互相協(xié)商,必要時可邀請一些你們家比較年長且德高望重的親友(有些地方稱為“公親”)來調解,如果協(xié)商、調解不成,再申請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轄區(qū)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這些雖不是法定程序,但是農村的事情,往往調解、協(xié)商比“經官動府”處理效果要好,不易傷和氣,不易造成矛盾激化,問題比較容易解決,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會的穩(wěn)定。2.如果事情已經僵局,且親友及有關組織調解、協(xié)商都無效的話,你可以申請頒發(fā)宅基證的人民政府(具體辦事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確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對人民政府重新確認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決定如果不服,可以按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進行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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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有相關規(guī)定表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也就是說,按照這一規(guī)定的說法,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用來作抵押辦理貸款的,但這種禁制現(xiàn)已被打破。2016年3月24日,人民銀行發(fā)布農村“兩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辦法。該辦法將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232個試點縣(市、區(qū))、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另外,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并擁有相關部門頒發(fā)的權屬證明,且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內;有固定的居住場所;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書面同意書;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需共有人出具書面同意書。注: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發(fā)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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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系存續(xù),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只是不是“繼承”問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只要是本村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無故遭到剝奪,這里就要看是不是還生活在這村里了。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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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tǒng)一印發(fā)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zhèn)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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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的宅基地不是遺產,不可直接繼承。1、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屬于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的“特殊的財產”;3、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自然談不上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guī)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自用或者出租),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買賣和繼承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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