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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買房有哪些風險?

147****8920 | 2013-01-04 16:38:26

已有2個回答

  • 147****7463

    主要是怕拿不到房子。實際出資人和被借名義人之間先簽一份協議,說明因為被限購無法買房,現借某人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此人名下,但房款支付、稅費、貸款償還由實際出資人承擔,房子的交付、管理、居住使用、相關權證的保管權都歸實際出資人。同時在限購解除后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手續(xù)費用由誰支付。但簽了這個協議并不意味著你就能坐等限購取消時辦理過戶了。這個條款雖然有效,但因為限購暫時沒法履行,即使將來出現糾紛,法院把房子判給你,只要限購沒取消,交易中心也不能給你辦理過戶。產權仍然登記在被借名義人名下,他在理論上仍然有把房子賣掉的可能。因此,為了確保安全,在操作上掌握控制權,要再做個實際出資人承租的租賃登記,獲得優(yōu)先購買權,防止被借名義人在此期間賣掉房子。

    查看全文↓ 2013-01-04 16:39:13
  • 144****2402

    風險主要出在被借名義的人身上。因為房屋產權歸誰,是以交易中心的登記為準。如果此人有其他債務,這套登記在他名下的房子可能被抵債或被查封。如果此人私下把這套房產賣掉或贈與其他人,也無法及時知道或阻止。如果沒有在實際操作權上的控制,被借名義人變卦和私下行為都很難通過紙面協議避免。實際出資人沒有產權證明,很難證明房屋產權歸自己。即使有實際出資證明,如果沒有錄音或書面證據證明輔助,也可能因為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而被法院認定為已經生效的贈與行為。而贈與行為一旦完成生效就很難撤銷。中間幾年內如果房產增值,這部分增值收益的歸屬也很難說。萬一被借名義人還沒有把產權過戶給實際出資人就意外過世,這套房子的產權又涉及繼承問題,就變成了遺產,實際出資人還要提起訴訟,證明這套房子是自己的財產。

    查看全文↓ 2013-01-04 16: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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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實際案例之“借名購房”的糾紛有一位姓夏的先生,他與徐先生經協商,以6萬元價格買下徐先生名下的3間房。因其是農業(yè)戶口,當時政策限制無法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xù),于是找到自己的叔叔,雙方口頭約定以叔叔的名義購買房屋,購房款由夏先生出資,所有權也歸夏先生。數年后,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當年的約定,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對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夏先生的叔叔則辯稱,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資購得,并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購買。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夏先生與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約定,夏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訴求。借名應簽書面協議保留證據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可以說是選擇規(guī)避政策的必然結果。借名買房就是一場豪賭,賭的是誠信,風險就是未來的各種未知的變數。在此簡單羅列一些常見的風險。借名人反悔,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甚至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在借名買房中,事實購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確認,一定要注重證據的留存。簽訂借名買房書面協議,為了預防風險,房屋實際出資人、借名買房的事實等一定要約定清楚;保存出資證明,如果使用現金,要讓對方出具收據并注明用途,尤其是大額現金;建議盡量通過銀行轉賬保留轉賬存根,且在存根上雙方簽字注明為借名買房的出資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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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借名買房中,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1. 如果購買的是商品房,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商品房為意思自治,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購買房屋。2. 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這類房產的購買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沒有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購買的,有違相關政策和法律。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yōu)惠政策,在開發(fā)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建議大家不要借名買房。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倍?,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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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房子如果不貸款對您以后影響不大房子都是你得不用擔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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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出臺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wěn)定,一些購房者為了能夠享受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會鋌而走險,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保障房??雌饋砗苊?,實則暗藏著巨大的風險。以他人名義買房,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是他人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發(fā)生糾紛,則購房人的美夢會成為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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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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